骑手送餐途中猝死引发争议,平台与骑手法律关系成焦点

淘配网:前 言近期出现了这样一则新闻,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骑手在送餐途中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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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配网>骑手送餐途中猝死引发争议,平台与骑手法律关系成焦点

前 言

近期出现了这样一则新闻,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骑手在送餐途中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饿了么平台告知,骑手与平台并无劳动关系,平台愿出于人道主义,给其家属2000元,其他由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在一般大众眼里,骑手在送餐途中死亡,应算是因公死亡,饿了么平台的回应显然是在推责。何以会出现这种分歧?这就不得不提到平台与骑手两者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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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众包

2006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经济杂志《WIRED》(《连线》)创造了“众包(crowdsourcing)”一词,指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即企业利用互联网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志愿者的做法。其最早的含义是将被分解成微小单元的工作通过互联网向分散在各地的人进行“超级外包”。

近十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个领域的供求信息发布在各类众包平台上随时进行信息匹配。互联网技术革新带来的劳动效率的提高使平台经济获得极速发展。众包模式目前已在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尤其是伴随着数字生活的日益丰富,连接线上到线下的物流配送行业也通过众包模式得以急速发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众包模式为代表的灵活用工形式产生了强烈的社会需求,使之成为一种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显示,2020年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同比增长超过11%,达到55.68%。

02

众包配送模式下,平台与任务承接者、任务发布者的法律关系

灵活用工与共享经济相伴而生,它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灵活用工还存在立法空白。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加入灵活用工的队伍中,对司法实践的认定提出了挑战,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从业者的讨论。

传统的劳动关系包括标准化的劳动关系、劳务法律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个人承包经营合作关系。灵活用工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的不同,难以归入上述法律关系中,因此有必要区分以众包模式为代表的灵活用工的法律关系。

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意味着在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节假日、工作时间等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来说,人力成本是一笔巨大的支出,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蓬勃发展,逐渐衍生出许多灵活用工的商业模式,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众包配送”就是其中一种。这种模式在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譬如,灵活用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人身安全保障、超时工作、侵权问题等,这些都将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治理问题,如果未能妥善解决,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实践中,众包模式存在多种业务模式:

1.互联网平台承包项目后,将承接的业务具体分派给业务员,如物流快递;

2.互联网平台与某些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自己的业务发包给该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3.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本文将详述在第三种模式下,平台、任务发布者、任务承接者三方的法律关系。以外卖平台为例,商家入驻并在外卖平台上发布配送任务,骑手接单,外卖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平台与任务承接者(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中介合同(原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特殊商业性众包模式有哪些_众包商业模式特殊性_特殊商业性众包模式包括哪些

平台作为中介方,向商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不参加任务发布者(商家)与任务承接者(外卖员)具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任务发布者与任务承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又与其之间具体的工作内容有关,如商家和外卖员之间成立货运合同关系。在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平台有如实报告义务,商家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假借众包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的具体案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众包商业模式特殊性骑手送餐途中猝死引发争议,平台与骑手法律关系成焦点,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法(主体)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管理)

(3)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业务)

如果仅根据众包平台与任务承接者之间签订的用户注册协议、灵活用工协议就直接认定两者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过于草率,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来看,平台与任务承接者之间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方面的从属性,目前还未有证据支撑,尚不能作出最终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众包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03

众包模式下,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2021年年初,人社部在对政协相关提案的答复中称,平台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被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因此目前在平台上接单的从业人员无法被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基础上”,创新职业伤害保障模式,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

在我国除了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保护从业者的人身保障制度,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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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众包平台企业及劳动者权益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超过90%的涉及众包配送模式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为平台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来自全国多家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在新经济形态和灵活用工发展模式下,处理涉及众包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共享经济下催生的新型用工关系,裁判者在现行法律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判决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出发点。

目前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互联网经济发展到今天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盈利模式,其原始积累也达到了一定程度,目前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有关部门共同探讨众包配送服务的责任分担问题。

法律是理性、冰冷的,而我们的社会应是温暖的,在“以人为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发展理念下,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仍是会对互联网平台下的“任务承接者”作以倾斜保护。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仅是政策在网络经济下的第一步,相信未来会有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当前经济模式的立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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