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一、增值税原理1.增值税的核心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增值额 = 企业销售额(收入) - 外购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例如,制造商以200元购进原材料
一、增值税原理
1.增值税的核心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
增值额 = 企业销售额(收入) - 外购商品或服务的成本。
例如,制造商以200元购进原材料,加工后以300元卖出,增值额为100元,仅对这100元的增值部分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机制采用“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
销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按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原材料、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可抵扣销项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差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税。
3.价外税特性
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外单独列示。
例如,销售商品含税价113元,其中100元为商品价格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那些事(2026年版),13元为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13元税款由销售方代收并缴纳给国家。
4.税负转嫁
企业作为纳税人,通过价格将税负逐级转嫁给下游,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例如,零售商将增值税包含在商品售价中,消费者购买时实际支付了全部环节的增值税。
5.链条税原理
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构成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形成“抵扣链条”。只有上游企业完成纳税,下游企业才能抵扣进项税,确保税收在各环节环环相扣,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税率
(一)基本税率
1.13%税率
适用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除适用9%税率以外的货物。
2.9%税率
适用于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
农产品(如粮食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6%税率
适用于销售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生活服务(如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等)以及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等适用9%税率的无形资产外)。
4.0%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二)其他情形
1.不征税情形
(1)员工提供工资服务: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需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且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条件。
(3)征收、征用补偿: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
(4)存款利息: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5)资产重组:纳税人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工本费收入: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7)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代购货物行为同时满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转交、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条件。
(8)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9)会员费收入: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0)供应开采未加工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11)财政补贴: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征收增值税;取得其他情形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12)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
(13)经济补偿款:经济补偿款不是价外费用的,不征收增值税。
2.免税情形
(1)农业生产相关: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
(4)自然人销售物品: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进口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6)无偿援助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残疾人专用物品: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8)育养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9)教育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文化活动门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住房相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12)军转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安置军烈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混合销售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政策核心是“聚焦单笔交易实质”,更贴合交易本质。
两项必要条件:
1.包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2.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
(四)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缴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缴地点:本地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跨地区项目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
纳税期限: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预缴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率:3%。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1+适用税率)×3%。
纳税期限: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4.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1)转让不动产:
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率:5%。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适用税率)×预征率;
自建不动产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且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计算。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2)出租不动产:
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地点: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率:新疆地区为5%,其他地区为3%。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优惠政策
(一)即征即退政策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率根据产品或劳务类型确定。
3.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
2026-2027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税务机关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还的制度:
1.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全额退税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这4个行业纳税人,继续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
行业认定标准为: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条件退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及预收款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需满足:
(1)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2)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3.其他行业:分段按比例退税
其他行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满足:
(1)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2)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其他行业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1.按3%征收率计税项目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其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执行);
不分自产与外购一般纳税人收到3的专票,但必须单独核算自来水销售收入;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适用本政策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来水定价为政府法定定价,受政府严格管控;
(4)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6)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8)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前立项/施工的项目,含在建、已完工未结算项目)。
(9)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含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0)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11)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2)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6)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17)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2.按5%征收率计税项目
(1)不动产融资租赁、老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2)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转让老土地使用权等。
3.其他征收率
(1)3%征收率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等,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3%征收率减按1.5%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3)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四)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销售额:
1.基本规定(长期有效)
(1)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负差可年内结转,年末清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航空运输企业: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境内机票):支付给航司或其他代理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境外航段):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6)境外单位通过境内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开展考试:境内承办单位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后,按“教育辅助服务”计税。
(7)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8)代理进口免税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2.阶段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按规定可扣除的利息。
(2)中国结算公司特定收入:收取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3)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符合条件的可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
(4)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5)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全部价款扣除代付工资、社保、公积金。
(6)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8)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简易计税):扣除原价。
(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选择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或仅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扣除旧金银首饰的作价。
(五)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按票面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或销售/收购发票的,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客票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其他优惠政策
1.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视同销售
2026-2027年,药企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药品,不视同销售。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根据安置人数和工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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