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企业股东又如何?

专业炒股配资门户:关于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下同)是否需要缴税,这个问题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阐述的还算完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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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配网>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企业股东又如何?

关于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下同)是否需要缴税,这个问题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阐述的还算完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那对于企业股东来说呢,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不需要交税,可以参考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79号文未指明限制企业的范围,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定义,此处指的“企业”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企业。

那如果不是“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而是通过留存收益等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呢,针对居民企业来说视同分红,符合条件可以免税,且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否则免税就白免了;至于增加计税基础是在提取资本公积的时侯增加,还是转增资本的时侯增加,这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针对非居民企业说,此种情形需要征税,但好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将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这样非居民企业在这个转增环节也不需交税了。

我在想资本公积转增的税务处理其实规定得挺复杂的,弄不好就有要交税的风险,但我们看到实务中资本公积转增的业务还挺常见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企业股东又如何?,我们现在思考一个问题,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五年的认缴期限到期后要实缴,这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被认可为实缴一种方式呢,我们先看一下案例:

案例: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信息公司诉某影视文化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入选!

裁判要旨

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股本,是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流动,不能视为实缴的出资。

案情简介

某信息公司章程显示,注册资金为12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7年11月30日,某影视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某信息公司唯一股东,并作出股东决定,将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资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某信息公司的2017年资产负债表显示,资本公积金由年初“1950万元”减少为“元”;实收资本由年初“元”增加至“1250万元”。后某信息公司债权人对某信息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管理人诉至法院向某影视公司追收未缴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的原理来看,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股本溢价,并非公司通过经营取得的收益,本身就是资本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只是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流动。故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能影响股东原有的权益,而只能通过增加注册资金总额提高股东单位股权的价值。

因此,某影视公司企图通过资本公积金转为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并不能达到充实某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不能被视为实缴的出资。遂判决某影视公司向某信息公司补缴相应出资。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法院认为: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股本溢价,并非公司通过经营取得的收益,本身就是资本的一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只是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流动。

我们可以理解股本溢价其实并非资本公积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属于从留存收益中计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可以作为实缴出资的。

现在被债权人追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官司很多,所以建议做好相关记录和公示,包括在工商年报中登记公示,在章程中记载并备案,最好实际走一遍流水,这样资金进出凭证也有了。

资本运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政策_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视同分红_公司实收资本能退吗

前几年,部分股民散户有一段时间热炒“高送转”概念,只要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的公告,第二日股票必涨,监管层怎么喊话提醒股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本身不产生价值增量,只是所有者权益的结构的变化“,也没有用。

其实高送转也还是有用,比如一家公司高送转10送10,原来总股本2亿股,100元一股,高送转后变成4亿股,股价理论上也应摊薄到50元一股,增加了流动性,够钱买入的散户户数就会增多了。

另外的税收上也是有奇效的,我们来看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公司实收资本能退吗,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解读:

按文件操作,解禁后高送转新增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转让这些股票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税,但股价却摊薄了,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

那解禁前高送转呢?解禁前高送转可以少交增值税,因为按规定买入价被锁定了,但我以摊薄后的股价作为卖出价,则对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来说可以少交增值税。

怪不得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那么频繁。

这是政策的一个BUG,一直也没修补,那实际执行时,税局会不会说文件有问题,我不这样执行,恐怕还是有点难的吧,毕竟“法定原则”是第一要务的原则,其次才是实质课税等原则,是吧。

但企业还是要稳妥为上,最近太多案例被税局询问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是一个终极大杀器。

股票配资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可能导致本金亏损。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本文链接:http://elkanu.com/html/zhuanyechaogupeizimenhu/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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