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投保需投保人签字吗?先了解保险人说明义务相关规定
淘配网app下载: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对象及说明标准大致分为有两种,一种是格式条款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一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尽到明确说明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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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对象及说明标准大致分为有两种,一种是格式条款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一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尽到明确说明提示义务。
通过检索2022年引用“保险人说明义务”条款的8256篇裁判案例,争议焦点大部分为保险人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文将续接上文介绍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着重分析裁判案例中衡量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的认定标准。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投保需投保人签字吗?先了解保险人说明义务相关规定,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九、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十、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二)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
(三)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实务裁判中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的标准及观点
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
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对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投保人声明、签字自愿真实或存在网页验证码回复
青岛左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38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涉案保单特别约定第(4)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二、原审法院按照保险责任条款中第三者死亡赔偿金限额作为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确定赔付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涉案保单特别约定第(4)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保单对于赔偿项目予以明确互联网投保需要投保人签字吗,包括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第三者物损部分。该保单条款确定了保险人承保范围,属保险人和投保人协议确定的保险责任条款。左图公司原审对于通过网上投保形式购买涉案保险并无异议,投保页面有要求其阅读保险保障说明并要求投保人勾选,应视为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特别约定第(4)项下不予赔偿的项目并未免除保险人前述保险责任中应负的义务,并未损害投保人的投保预期。故涉案保单特别约定第(4)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伊宁市奔腾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40民终855号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车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是案涉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以黑体形式进行了加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永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中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签字(盖章)。”奔腾驾校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而且,永安保险公司采取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及后果单独印制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并对此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声明书》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中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投保人声明末尾有手写文字,内容为:“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奔腾驾校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奔腾驾校的上述行为明确表示,永安保险公司已经向其公司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永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无不当。奔腾驾校虽然主张其手写文字并非其工作人员书写,其也未在空白告知书上加盖过印章,但其从未否认过《投保单》或《投保人声明》中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其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
奔腾驾校是拥有多台车辆、专门从事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的机构,对订立与教练车有关的保险合同的程序、步骤以及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条款的理解,均比较熟悉、专业,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其在诸如《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知,均在其正常或平常的认知范围内。因此,奔腾驾校在案涉《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以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后附的《投保人声明》中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证明永安保险公司已经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奔腾驾校做出了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故,本院对奔腾驾校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刘福臣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8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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