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宁波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最新进展(6)
淘配网app下载: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 (1)管制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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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
(1)管制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
(2)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驾驶员带来更多收入。
(3)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增加了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应重点改革。
(4)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5)网约车根据预约出车,比巡游车占用道路资源少,没有必要实施数量管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共535条)
1.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充分协商论证后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稳过渡。”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
(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让更多公众受惠。
(2)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进而使乘客获得更好的服务。
(3)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减轻驾驶员负担,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积极性,促进经营水、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细化相关规则,如“经营权具体期限原则上与车辆强制更新期一致”、“经营权期限制,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决定经营权的配置或延续。”
主要观点2:不应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
(1)提出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主要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担心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
(2)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
(3)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的确定期限。建议“经营权可以在行业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诚信等管理等达标的情况下,允许长期使用”。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3条)原有的车辆经营权仍然维持现状,新的经营权配置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实行经营权明确期限,政府要回购经营权。”
2.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指导意见》第四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主要观点1:应当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
(1)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2)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市场过度炒作,导致使用费畸高,增加了一线从业人员的负担;或者通过提高出租车运价来补偿,增加了乘客负担。
(3)有利于经营权到期后回收再分配,促进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竞争。
主要观点2:应当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
(1)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认为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资源的有限性,经营权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主要观点3:应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0条)“新增车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原有车辆仍然维持现状,彰显公合理原则”,以及应“明确具体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等。
3.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应当禁止炒卖和擅自转让。如“经营权所有者自己运营何来份钱?份钱高正因为出资者转包所致。经营权就像住房,买和租的区别,国家应鼓励经营权归实际运营者所有,禁止投资性交易,才能消灭‘份钱’。”
关键词
资质私家车禁入约车台
“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的车辆必须是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出租客运车辆。也就是说,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也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出租车运营备案的车辆,都不能从事网络预约运营。私家车被禁止接入互联网台进行客运服务。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允许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台的车要求具有营运性资格,这个要求已经很明确,但是营运性运输的车辆有什么具体化的要求2019年宁波出租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最新进展(6),比如说车型,它的营运年限是多少,这些问题还需要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收费促销政策提前十天公布
“意见稿”要求,运营商要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此前互联网预约车台相继推出的打折优惠或者现金补贴等情况,“意见稿”中提到,运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如果运营企业要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需提前10天将奖励、促销等方案向社会公告。
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专车”补贴加大以后,部分地区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出现了不稳定因素
国际在线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报道,《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地方政府座谈会以及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媒体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反馈了许多意见建议,我们对此深表感谢。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期,我们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现向社会全文公布。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收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台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驾驶员权益保障、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对于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一、基本情况
截至11月9日24时,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其中买个新出租车多少钱,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分别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图1 征求意见各渠道反馈占比
从反馈意见分布看,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较少(约占32%),针对《管理办法》提出的意见较多(约占68%)。从反馈时间分析,集中在公开征求意见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个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后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征求意见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个时间段。公开征求意见后半个月,反馈的意见建议内容与前半个月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新的观点。
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1.6%);二是网约车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17.2%);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6.1%);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9.0%);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17.2%);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3.5%);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6.1%);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10.9%);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4.1%);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3.0%);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3.5%);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17.9%)。
二、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共97条)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主要观点3(6条):出租汽车服务是服务业的一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行业,不能将其强行规定是某某的补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网约车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1.关于网约车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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