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引 言近几年,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发展快,规模大,资管业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亦被重视。今年
<淘配网>首发!2017年经济杂志探讨私募资管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淘配网>
引 言
近几年,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发展快,规模大,资管业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亦被重视。今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细分,是否适用,怎么理解并执行这个政策呢?
首发丨《经济》杂志2017年总274期财经专栏
作者丨徐继金
私募行业的纳税主体
虽然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看,私募管理人不属于金融“持牌机构”,但从经营的实质看,是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纳税主体,财税〔2017〕5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私募基金行业涉及到的纳税主体有三类,按资金流向依次为投资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这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核算、缴税。
私募基金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形式不同,其法律地位及纳税主体也不一样。公司制基金在法律形式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本身就是纳税主体,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法律形式上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是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契约制基金的形式只是一份契约或者合同,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前也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对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均由公司或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即可,对于契约制基金,则没有对应的纳税主体,因此财税将其规定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投资人有自然人、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自然人和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资产管理产品以契约制的形式出现,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资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
私募行业如何适用
私募行业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基金管理费收入、买卖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取得固定收入的投资收益、咨询费等其他收入。
分别对应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投资人这三类纳税主体之后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咨询费等其他收入;私募基金自身的增值;投资人投资人回收投资时金额与本金的差异形成的增值。具体来讲有八点。
纳税主体与纳税义务对应关系
第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管理费收入为私募管理人的日常主营业务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视管理人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税。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咨询费等其他收入
私募基金管理人(非证券类)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咨询类及其他收入,按第一项的比率缴税。
第三,私募基金投资时取得的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进行投资时买卖金融商品产生增值的行为属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投资于企业的股权取得投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
第四,私募基金取得的保本类固定收益
私募基金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时,在合同中约定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之类的固定收益或保本收益,视同“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第五,基金到期后投资人分配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看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如有约定,则按“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无约定,则按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六,基金未到期投资人转让份额的收益
投资人转让尚未到约定持有期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则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第七,基金未到期投资人赎回份额的收益
基金尚未到约定期,投资人赎回份额,则对应的基金份额减少,并未将此份额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比照基金到期分配收益处理。
第八,私募管理人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私募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时与其他投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性质是一样的,比照基金到期后投资人分配的投资收益,基金未到期投资转让份额的收益,基金未到期投资人赎回份额的收益的情况处理。
中募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迪对本文亦有贡献。
2017年华麦沙龙活动预告
活动预告
华麦沙龙第35期主题:
中国律所的改革与创新
致辞嘉宾:
汤 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学士、硕士学位,1998年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担任教职,荣获北京大学法学院1999年度“十佳教师”称号;2000年以后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2012年荣获“清华大学凯原奖教金”。曾在美国、以色列和中国台湾地区多所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万字,在财经报纸上发表多篇文章,专著和论文数次获奖。
特邀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肖 微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律携”创始人。曾被评为中国首届十佳律师、全国优秀律师。荣获亚洲权威法律杂志《Asian Legal 》2004-2007年度,连续四年“中国律师最佳项目促成奖”( of the Year),并被该杂志评为“热门三十 ---- 中国炙手可热律师”的称号;英国权威评级机构 & 出版的《世界领先律师》连续多年将肖微律师列为在公司、证券、收购兼并方面的著名律师;Asia Law & 出版《亚洲杰出律师》连续多年将肖微律师评为亚洲地区杰出律师之一;荣获亚洲权威法律杂志《Asian Legal 》2009年年度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
张继平 海问律师事物所北京办公室主任、合伙人。张继平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上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早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和法律部工作,并曾在美国律师事务所 & LLP纽约和香港办公室长期工作。张先生于2004年加入海问,目前是海问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孙钢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球合伙人。孙钢宏律师,北京大学硕士。孙钢宏律师自1993年硕士毕业至今,一直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球合伙人。孙钢宏律师目前担任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社会专家评标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及多家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及国有企业集团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孙钢宏律师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拥有24年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
吴 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及合伙人联席会议主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吴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硕士(LLM)。曾在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从事政策法规工作;1993年开始执业,参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初创;1996-1997年曾在香港担任美国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联席会议主席。荣获过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十佳优秀青年律师、上海市“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兼记司法部三等功、司法部颁优秀律师党员等荣誉称号。
王汉齐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全球董事局董事,中国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大成资本市场业务核心合伙人之一。王汉齐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文学士、管理工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士)及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王律师受聘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科技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王律师长期从事金融及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的研究与实践,主要业务领域是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境内外并购及金融衍生产品,曾负责多个在上海、深圳、香港、伦敦、纽约等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与上市项目,为多个大型金融机构及跨国企业提供服务。
张利国 国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国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知名法律专家。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七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张利国律师1993年即获得第一批律师证券从业资格,执业20多年先后协助数百家企业成功完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重组并购等各类项目,涉及信息科技、能源、化工、医药、商业、等众多行业。张利国律师同时在若干证券公司担任内核委员,在多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参与诸多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张律师撰写或与他人合作撰写的主要著作有《新中国法制建设四十年要览》(群众出版社出版)、《实用经济法》(经济出版社出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并在《中国投资》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文章。张利国律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定期举办讲座,为研究生讲授资本市场及证券法律实务等内容。
张 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硕士。张合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十七年,是在医药和化工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型律师,具有精湛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精通生物制药行业包括疫苗研发领域和化工领域的法律事务,为医药研发生产、流通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疾控管理协会、药品行业协会建立有密切合作关系,作为农工民主党党员,常期结合司法实践对医药健康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提出立案规范议案。
讨论热点:
本次沙龙的主要讨论的重点包括:
1. 中国律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 中国律所改革失败与成功案例;
3. 中国律所改革路径的选择:公司制、合伙制抑或第三条道路?
4. 合伙人的利益诉求与律所整体利益如何平衡发展?
5. 如何面对律所的人才流失与人才竞争?
6. 中国律所与国际律所之间存在哪些差距?
时间:12月6日(周三)下午13:00签到,14:00正式开始。
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
报名方式:点击阅读原文或在文章下方留言“华麦沙龙第35期+姓名+电话+邮箱+公司+职位”进行报名。(本次沙龙优先面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律师事务所主任。)
华麦沙龙第36期主题:
区块链技术的挑战、发展前景与监管应对
主讲嘉宾:
温元凯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化学家、金融投资专家、澳门城市大学特聘教授、亚洲投资论坛董事,中国改革风云人物之一,现任北京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裁。97年回国后投身于中国资本市场运作,致力于金融策划工作至今。在其华尔街三年的银行投资工作经历,使他从化学家转变为了金融家;回国后,在北京成立南洋林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聚集各方投资、金融和战略管理专家,为企业的战略发展、资本运营和跨国运作出谋划策。
黎 江微软中国有限公司CTO。拥有33年集IT、管理和金融的工作经验,其中包括在美国商业银行五年多技术与管理经验, 在IBM公司亚太区、IBM中国及澳大利亚公司多个部门16年的综合技术与管理经验。拥有在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专职顾问、中金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等工作经历。专长在云计算、区块链、数据中心的产业规划与实施、信息技术战略与外包、IT治理、产品创新、金融IT与研发技术管理等多个领域。
蒋国庆 系统科学硕士学位首发!2017年经济杂志探讨私募资管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现为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员,负责系统架构设计,业务分析建模等工作。曾经就职于IBM,埃森哲等跨国公司,负责金融行业业务咨询与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徐英凯鼎铭金融合伙人。曾任伦敦瑞士信贷ETF产品数据科学家,闪银奇异高级机器学习工程师,伦敦一点投资高级量化投资研究员。作为“区块链+金融”领域专家,在过去的一年中考察拜访超过80家国内外区块链企业,在区块链领域拥有丰富的知识积累和产品经验。
高东亮鼎铭金融董事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金融委副会长,目前管理规模11亿元,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曾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网、西南证券、渤海证券、中信信托等机构任职。同时,拥有多年金融科技从业经历,在区块链领域有丰富的资经验。
时间:(时间暂定)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报名方式:在文章下方留言“华麦沙龙第36期+姓名+电话+邮箱+公司+职位”进行报名。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为华麦会员享7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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